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简 报
第三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
内容提要:
1、第二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完毕
2、我县家电下乡第一季度销售情况通报
3、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摘要
第二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完毕
根据省商务厅的统一安排,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集中备案时间。2月份,我县接受网点备案申请16份,对照网点备案要求,县商务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发回补充材料2份,实地考察网点14家。3月初,对符合备案条件的10家网点进行了上报核准,予以备案。截至3月4日,我县共备案网点28家,其中县城15家,乡镇13家,基本能满足城乡老百姓采购家电下乡产品的需要。
我县家电下乡第一季度销售情况通报
我县自元月份正式启动家电下乡以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网点销售呈良好势头。截止3月31日,我县共核准销售网点28家。全县录入信息系统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305台,销售额427981元。其中冰箱118台,销售额209664元;彩电149台,销售额167560元;洗衣机38台,销售额427981元。我县已补贴101台,补贴金额18472元。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摘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 2009 〕 104 号),现将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摘要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享受财政补贴的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摩托车下乡归口于汽车下乡渠道,我县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实施时间需等上级财政部门正式通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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