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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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1 21:53 文章来源: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扶持
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入园企业扶持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县外投资者在县工业园投资兴业,振兴我县工业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驻工业园的企业或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外,依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入园兴建。
优先发展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吸收部分高效益、低污染的化工、冶金项目。
第四条 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投资大的工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进行洽谈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在工业园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基准价为7万元/亩。
第六条 工业园新建的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县本级分享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入园工业企业年创税收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年创税收县本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给予奖励;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立工业园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入园工业企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项目投产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按其缴纳税收县本级所得部分的30%,作为工业园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但扶持仅限前5年,且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土地价款数额。
第九条 进入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在办理建设手续时,除工本费外,属于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上缴省市部分按最低标准由工业园管委会代收;除社会中介机构外,其他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30%确定。
正常生产期间,企业依法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物价部门会同园区管委会、财政、法制等部门审定后,由园区管委会代收。
第十条 进入工业园的投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统一受理,工业园管委会应自收到项目申请和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进入或不准进入的书面通知;不予进入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办理的许可手续,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代为办理,属县本级审批的,县直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予以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对工业园实行封闭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园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需事先向园区管委会通报,并由管委会工作人员陪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园区企业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事先向园区管委会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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