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公告
MYDR-2009-00002 麻政函[2009]1号
为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国家出台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对农民购买家电产品实行财政资金补助。现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我县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在一个补贴周期内(4年),每户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件)。
二、补贴产品
补贴类家电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4类。
1、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
2、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
3、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4、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
国家已通过招投标确定了在我县市场销售的4类家电品牌和型号,同时也确定了最高市场销售价格。具体的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最高限价可到各级家电下乡指定店、登陆www.jdxx.gov.cn网站、或向县商务局咨询。
三、补贴方式
凡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到经过县商务局备案公告的任何一家家电销售服务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补贴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四、补贴标准
按补贴类家电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家电产品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同时保留好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及正式销售发票。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兑付: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
1、购买人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2、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1、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2、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3、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购买人一折通存折。
县商务局咨询服务电话:2575283
县财政局咨询服务电话:5852745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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