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阳县商务局行政效能监察责任制度(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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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06 10:19 文章来源: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麻阳县商务局行政效能监察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1、局党组讨论通过的年度工作任务及其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2、不认真执行党组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不落实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3、收受、索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4、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以及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违规操作的;
5、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6、无具体理由、事项,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超越规定权限对服务对象实施检查的;
7、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8、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机关公文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行政效能责任划分
1、承办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局党组有关规定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规定的,负直接责任。股室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违反效能规定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2、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出现后未予纠正,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作出决定,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经批准人批准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5、股室集体研究、决定的具体行为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6、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管理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机关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致使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
(三)效能责任追究
1、县商务局对县委和县政府督查室交办事项、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局监察室负责督办工作;督办事项交由其他科室完成的,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监察室协助做好督办工作。
2、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监察室办理。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室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通报批评、诫勉教育、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的形式追究其效能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效能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追究其效能责任。
3、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紧急情况下监察室可以先停止相关责任人工作,并指定人员暂时接替,同时报请局党组决定进一步追究其行政责任。
4、监察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局党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监察室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局监察室和办公室、机关党委按职责执行。
5、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党组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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