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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组织章程
2007-12-11 10:51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麻委[2005]15号文件)要求,组建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为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加挂麻阳苗族自治县招商合作局的牌子。
  第三条 单位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县人民政府正对面写字楼六楼)。
  第四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章 宗旨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 单位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于市场,服务于消费,服务于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于麻阳经济发展。
  第六条 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负责编制物流中心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规划全县市场体系及商业网点布局,指导市场建设和培育;负责县级重点市场的评审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市场的认证、申报工作。
  (四)起草全县商品流通和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行业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旧货流通活动和对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全县进出口贸易工作,拟订和执行全县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国内经贸形式和我县进出口状况,提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工作;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县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省、市县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举办的内外贸促销活动和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指导、协调以麻阳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内外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建立县级招商项目库,统一对外发布招商项目;负责县级招商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负责县内乡镇、县直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拟定和检查考核;分析研究全县招商引资情况,拟订招商引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助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参与协调、指导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县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全县国际经济援助和受援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因公经贸出国(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统计工作及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县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指导全县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九)负责归口管理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县物资行业管理中心、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定点屠宰办、县酒管办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
  第七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是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固定资产27.716万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县商务局设6个职能股室:办公室、内外贸易股、市场体系建设股、市场运行调节监督股、外资股、对外经济合作股。
  第十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县组织部门任命,经县编制管理委员会登记,代表事业单位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单位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县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履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职责和单位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作用效益。
            第六章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第十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核定批准麻阳苗族自治县商务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股室领导6名。
            第七章 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因机构改革、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由法人或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行文终止单位活动,同时由举办单位与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务文件。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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