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壮大,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内配套产业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利用内外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2005年我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
2005年我省加工贸易完成进出口总额58273万美元,其中出口34999万美元,占全省外贸出口比重9.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45个百分点;进口23274万美元,占全省进口比重10.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1个百分点。
2005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6905.11亿美元,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8.6%;其中:出口4164.82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的54.7%;进口2740.29亿美元,占同期进口总额的41.5%。外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5778.74亿美元,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83.7%。 国有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760.28亿美元,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1.0%。民营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366.06亿美元,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的5.3%。
我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加工贸易的战略意义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很多对加工贸易的认识一直停留在“三来一补”这一加工贸易的初级形态上。因此,加工贸易被视为档次低、技术落后、附加值低,现实远非如此,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7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90%以上都是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完成的,在我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案例中,80%以上是一般贸易,这几个数字足以打破人们对加工贸易的模糊认识。
二、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有外商提供,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纵观全球产业与贸易发展格局,不难发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通过产业转移,将一个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放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地区。产业链条越长的产品,越可能成为加工贸易产品,而传统上从源头到最终产品在一国完成的所谓“一般贸易”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而技术含量越高的产品,通常加工环节也越多,相应地,全球化采购、全球化加工、全球化销售成为这种产品的基本特征,也就可能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此,加工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主流。
三、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与国外的比较
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基本实行不限企业、不限地区、不限商品的保税政策:料件进口暂免征税,免受进口贸易管制;异地备案、异地加工、深加工结转等。
日本、韩国等,对保税加工贸易实施“区域管理”:对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内加工出口企业或保税工厂实行保税政策,对其他则实行“先征后退”或担保的办法。
在欧盟国家,海关对加工贸易采取“先征后退”或担保的办法,经批准内销的征收缓税利息。
我国和其他国家加工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进口”为核心内容的政策体系,并相应衍生出单独的加工贸易监管和统计体系。在我国关税水平相当高,而且存在税率高达17%的增值税的税制下,如果没有保税进口政策,在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在国际市场上就会失去竞争力,这样,外资不会将中国作为加工贸易生产基地,本国企业想从事加工贸易生产,也难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保税进口政策的实施,正是我国决策者把握国际分工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作出的英明决策。而发达国家关税水平很低,没有必要实行保税进口政策。
四、我国加工贸易基本政策体系
一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料件进口时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由海关保税监管,待企业在规定返销期内按照核定的消耗比例将制成品复出口后进行核销。
二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即除极少数重点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等数量限制和证件管理。目前,加工贸易项下实行数量限制并凭证进口的重点敏感商品有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和化肥等。
三是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少数进口商品外,对外商不作价提供的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以上述基本政策为基础,商务、税务、海关、外汇、质检等部门根据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及实际业务管理的需要,单独或联合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此搭构起加工贸易业务和内销审批、特殊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和内销审批、银行保证金台账、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单耗管理、海关监管、税收征免、外汇核销、出口加工区等一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加工贸易政策体系。
五、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在政策制定和实际业务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商务、海关、税务、外汇、银行、质检、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拟定和执行加工贸易政策,牵头制定和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和进口料件转内销审批,核查加工企业生产能力。
海关:负责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深加工结转,下同)实行保税监管,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牵头制定单耗标准,负责出口加工区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牵头制定并执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贸易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粮食和棉花关税配额管理。
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开设和核销。
加工贸易管理实际上就是各部门之间统一认识、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合力促进的过程。
六、商务部门加工贸易管理主要文件
1、加工贸易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1)银行保证金台帐: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向指定的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2)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项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即:除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和利息予以退还。
(3)加工贸易企业分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确定,有商务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明。
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
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物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C类企业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禁止开展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条件:
被评定为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公司,自营生产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文件
《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对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核查的部门以及如何开展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进行核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由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和年审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门负责。通过审核和年审的企业将被录入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连,没有填报并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格有三种:表一是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性企业填报,表二是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报,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的企业填报。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委托异地企业开展加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所在地的上午部门负责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对审批机关设立、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需提供的材料、合同审批管理、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审批机关设立:
根据商务部的授权,省商务厅负责管理、审批全省的加工贸易业务。目前,省商务厅已经将加工贸易的审批授权给各市州商务局,但是对于我省企业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还是由省商务厅审批。
(2)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是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二是经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是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四是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五是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是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3)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管理: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等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要认真审核《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4)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对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
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收。
(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和延期:
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此批件办理变更手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原则上按企业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211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
这些文件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进口和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一(既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B、对为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
(3)商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根据商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予以备案并核发《登记手册》。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4、内销审批文件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14号)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作除了明确的规定。
(1)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却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B、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C、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D、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E、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F、具备其他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4)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按下列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A、如经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
B、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C、部分重点敏感商品的内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5、特殊商品的审批文件
《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内部明电2003年第2947号)(p246)
《关于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务部、海关总署内部明电2004年第87号)(p24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7号)(p1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p22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第19号公告〉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5号)
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的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2004年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的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2004年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2004年55号公告)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海关难以监管、难以确定单耗的商品,如废旧机电产品的拆解、翻新、污染严重或海关难以监管的商品
煤炭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
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2004年55号公告)
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监管和难以确定单耗的商品
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
燕窝、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
化肥、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2005年26号和50号公告)
26号公告
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
50号公告
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
备注:不能按时出口需内销的,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
6、出口加工区管理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
七、商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职责
履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是国家赋予各级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工贸易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审批机关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做到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商务部门在加工贸易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生产能力核查、加工贸易合同审核、单耗审核、进出口证件审核、延期和内销审批。
八、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及管理
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
政策规定:对进口料件保税,对加工增值及国产料件实行退税或免抵退税办法。
管理办法:
★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并转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报经税务机关签章;收回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进口料件的保税额
★外贸企业以委托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所需的国产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进口料件予以保税。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按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2、来料加工出口货物
政策规定:对进口料件保税,加工增值部分实行免税,国产料件进项税金转入成本。
管理办法: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