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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培训讲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2007-03-07 09:22  文章来源: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根据厅党组指示,按照厅人事处安排,今天我来介绍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首先把我处的职能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及其他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三、研究拟定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
    五、负责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条件的企业外经经营权的申报、变更以及外经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审查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外经项目的设备出口。
    七、负责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八、指导和管理我省对外援助项目和受援项目。
    九、负责联系协调承包商会的工作。
    十、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的统计和分析。

第一部份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相关政策

2005年1-12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217.6亿美元,同比增长24.6%;新签合同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2%。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357.9亿美元,签订合同额1859.1亿美元。

一、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大型实体企业
1、资格条件:

⑴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⑵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2、申报材料:
    ⑴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⑵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设计院
    1、资格条件:
    ⑴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⑵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2、申报材料:
    ⑴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⑵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三)外经窗口公司
     1、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对市州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⑴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市州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市州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⑵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⑶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⑷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⑸必须是国有企业。
    2、申报材料:
    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⑵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⑹公司章程
(四)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五)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1、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2、申报材料:
    ⑴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⑵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1、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2、申报材料:
    ⑴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⑵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政策

(一)财政部、外经贸部联合下发财企[2001]625号文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财企[2003]137号文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为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提供担保,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赢利,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条件为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若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二)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财企[2006]5号文件,《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项目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项目贷款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的要求都比上年有所降低,体现了国家在逐步加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第二部份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

2005年1-12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48亿美元,同比增长27.5%;新签合同额42.5亿美元,同比增长21.2%;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7.4万人, 比上年同期增加2.6万人;12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56.5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3万人。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356.1亿美元;合同额403.6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46.6万人。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资格条件:

根据2004年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中西部地区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取消了过去对企业所有制的限制。

(二)申请经营资格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6、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8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二、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

主要是我省出台的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信贷支持政策:2005年我厅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为出国境劳务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书”,正式启动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解决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出国劳务输出受阻的问题。主要经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出国(境)劳务人员小额信贷的最高额度为2万元,最高期限为1年,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利率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小额信贷的偿还采取分次还款方式,即半年归还所计利息和部份本金,到期归还全部本息。劳务人员出国前可在贷款行开立好银行帐户,按时将外汇汇入帐户即可。按期偿还可享受担保费的优惠,不按期偿还将加收50%的罚息,贷款如果损失,外派劳务公司将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流程是:(1)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经省商务厅认可,与经办行签订“出国境劳务人员金融服务协议”,并在经办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2)外派劳务公司负责审查和培训劳务人员的技能和资信状况,并将审查同意贷款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提交经办行和担保公司。(3)经办行与经我行和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第三部份   境外投资业务政策

200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9.2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其中:股本投资40.7亿美元,占58.8%,比上年同期增长53.6%;利润再投资28.5亿美元(利润再投资为预估数,以2004年年报数据为基础数据估算),占41.2%,与上年持平。 2005年,经商务部核准和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106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69.54亿美元,同比增长87.3%。

一、企业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境外投资企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16号令》中,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在135个国家和地区(除美国、日本等61国以外)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权,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商合发[2004]452号文件,除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外,其余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改变了过去企业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向国家港澳办申报的方式,节省了时间,精简了程序。

(二)申请境外投资企业所需材料:

1、申请书:开办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外企业章程及协议、合同:

⑴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商处的意见;

⑵国内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复印件;

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国家和省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相关政策

(一)为支持国内生产能力较大、竞争优势较强的企业对外投资,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在中央贸易发展基金项下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合作区的发展,主要用于合作区建设、招商及管理中的公共服务。

(二)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一是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二是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三是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四是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三)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商合发[2004]4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领域投资合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中国企业在非洲开展资源领域的合作,国家从几个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加强对非洲资源开发项目的外汇支持、加大现有政策性资金的支持力度、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发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促进作用等。

(四)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商合发[2004]408号文件,《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五)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财企[2004]176号文件,《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设立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标准为:投资项目的扶持比例不超过批准投资额的4%,经济合作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前期费用支出的50%,单一项目前期费用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一个企业在本年度内享受前期费用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六)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和《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以及2003年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商规发[2004]364号文件,《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国家对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境内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的10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不超过3年,周转外汇贷款不超过1年。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20号文件,国家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允许境外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三、国家和省里近期出台的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即“走出去”业务的综合性政策。

(一)2005年12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5号文),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采取直接补贴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这项政策对“走出去”各项业务全方位实施扶持和鼓励,降低门槛,放宽条件,具体的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

(二)2005年4月湖南省财政厅和商务厅下发的《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省首次就“走出去”业务专项设立的扶持资金,去年已经使用一年,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促进效果。具体使用方向如下:

1、对外劳务合作。针对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而申请的小额信贷,按贷款损失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支持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对每年培训并派出劳务50人以上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重点给予支持。

2、国际承包工程。境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投标中标,且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中标企业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适当给予支持。

3、援外和受援。支持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外交活动,对承担国家及省援外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主要是: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国外示范场建设等。对争取国外政府援助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考察评估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4、境外投资。对经批准的中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能弥补国内和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后给予一定支持。对经批准能带动省内技术、产品和劳务出口,当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外派劳务30人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经批准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商务厅组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给予适当支持。

5、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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