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阳苗族自治县石油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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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07 10:09 文章来源:原创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麻阳苗族自治县石油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室,应急办公室则要立即将情况向应急调度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应急调度小组要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等级。
4.2.2 重大事件发生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成品油重大事件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重大事件。
4.3 通讯与新闻报道
4.3.1 建立严格、完整的重大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制好各级应急机构成员名册及通信联系方式的详细资料,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各级应急机构均应设立值班电话,并通报通信部门备案。通信部门应确保各级应急机构值班电话的畅通。
4.3.2 发生重大事件后,由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度小组的研究决定,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3.3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正确引导與论方向,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的认识和了解。
5 紧急处置
5.1 一般预警的处置
5.1.1 协调机制。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议;参与单位:县商务局、县物价局、成品油主要经营单位、铁路运输部门等;会议内容: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5.1.2 资源保障
5.1.2.1 县商务局指导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我县的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要加大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
5.1.2.2 县商务局协助和配合生产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我县原油配置计划。
5.1.2.3 铁路运输部门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证管内装车运输。
5.1.2.4 如属于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和动乱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由主营单位从毗邻地区紧急供应。
5.1.3 销售控制
5.1.3.1 县商务局会同县物价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建议合理调整进销差价和地区差价,与毗邻地县价格接轨,防止资源流失。
5.1.3.2 确保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
5.1.3.3 保证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
5.1.3.4 对社会加油站实行限量供应;对楼堂馆所用油进行限制销售;对出租车辆、私家车辆进行限量加油;对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
5.1.3.5 如属于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和动乱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5.2 严重预警的处置
5.2.1 协调机制。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每周进行一次调度协调会议;参与单位:县商务局、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铁路运输部门、主要经营单位;会议内容: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與论。
5.2.2 资源保障
5.2.2.1 县商务局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怀化分公司汇报,协调增加我县资源配置和运力保障。
5.2.2.2 主营单位加大省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
5.2.2.3 铁路运输部门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证管内装车。
5.2.2.4 主营单位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
5.2.2.6 县政府安排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进驻中心库,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5.2.3 销售控制
5.2.3.1 县商务局、县物价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对成品油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抑制成品油消费。
5.2.3.2 确保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
5.2.3.3 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
5.2.3.4 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宾馆、酒店、商场的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供应。
5.2.3.5 交警部门对出租车辆实行轮流上路管理,限制上路比例由调度会议决定。
5.2.3.6 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
5.2.3.7 县政府派公安、武警、消防部门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5.3 重大预警的处置
5.3.1 协调机制。应急调度小组每3天进行一次调度协调会;参与人员和单位:主管县长、县商务局、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铁路运输部门、主要经营单位等。会议内容:通报炼厂原油库存、生产情况、通报中心油库库存、通报铁路、水路、公路运行情况、通报成品油消耗和过境车辆流量。研究制定应急处置的紧急措施和办法,布置相关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5.3.2 资源保障
5.3.2.1 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汇报,请求增加我县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
5.3.2.2 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县内成品油运输
5.3.2.3 县政府派公安、武警、消防部门对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站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
5.3.2.4 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
5.3.2.5 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5.3.3 销售控制
5.3.3.1 县商务局、县物价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加大成品油销售调节基金增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
5.3.3.2 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应急调度小组统一调配使用。
5.3.3.3 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
5.3.3.4 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经销商的供应,停止对宾馆、酒店、商场等娱乐消费场所的供应,停止对普通厂矿的供应。
5.3.3.5 停止出租车辆、私家车辆加油,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
5.3.3.6 全县保留1-2个加油站,按照应急调度小组安排进行供应。
5.3.3.7 县政府派公安、武警、消防进驻中心库和保留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5.4 特大预警的处置
5.4.1 协调机制。应急调度小组每天召开一次碰头会议;参与人员和单位:分管副县长、县商务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铁路运输部门、主要经营单位、相关新闻媒体等单位;会议内容: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新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并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5.4.2 资源保障
5.4.2.1 县政府上报省政府,请求配置国家储备油。
5.4.2.2 由应急调度小组直接组织县内资源调运
5.4.3 销售控制
5.4.3.1 制定并严格执行成品油计划配给供应办法
5.4.3.2 全县设1个特供加油站,按照应急调度小组要求实行计划供应。
5.4.3.3 公安、武警部门对中心油库和特供加油站实行特级保卫。
5.5 应急结束
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应急调度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或降低预警级别:(1)油品经营单位的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都恢复到较轻一级预警状态标准,降低预警级别。(2)油品经营单位的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解除预警状态。(3)自然灾害或动乱结束,交通得以恢复,解除预警状态。(4)战争结束,依据库存和后续资源情况,结束或降低预警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统计应急期间造成的全社会损失,相关单位上报本单位在应急期间的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造成的损失。
6.2 总结应急状态全过程,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应急调度小组后,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6.3 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及时修改完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商务局及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制度,负责采集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负责制定应急指挥组织的通讯录。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石油经营场所必须防备控制突发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毯、消防泡沫。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其救援和抢险设备物资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7.2.2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相应配备一支专业应急队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同时,应对从事现场经营工作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7.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应急调度小组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方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征用交通工具。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交通管制方案和路线规划。
7.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应急调度小组根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确定医疗救助单位,并制定医疗调用方案。
7.2.5治安保障
公安、安全、司法部门要密切注视事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事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2.6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石油保障重大事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商务和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石油保障重大事故的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装备。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公众信息交流
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布突发石油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突发石油保障重大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等知识。
7.4.2培训
石油产品经营单位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石油保障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将掌握一定应急处理技能作为上岗条件,培训考核未合格者一律不许上岗。
县人民政府商务、安全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石油事故专业救援人员突发石油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并建立考核制度。
7.4.3演习
石油产品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组织2次相关演习。
县商务、安全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石油保障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7.5监督检查
县级商务、安全主管部门为监督检查的负责单位,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录
8.1 相关用词解释及简称
8.1.1 成品油: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8.1.2 应急:是指为防止重大事件引发大范围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8.1.3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范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害的自然灾害、事件灾难、战争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
8.1.4 成品油持续紧张状态:成品油发生持续性供给困难,工交行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基本消费需求较长时间得不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8.1.5 中心库:县内中石化油库。
8.1.6 县内主要成品油经营单位,简称主营单位:中石化怀化分公司麻阳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怀化分公司麻阳公司。
8.1.7 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中石化股份长岭分公司、中石化集团巴陵有限公司。
8.1.8 铁路运输部门:怀化铁路总公司麻阳站。
8.1.9麻阳苗族自治县成品油保障重大事件应急调度小组,简称应急调度小组
8.1.10怀化县成品油保障重大事件应急调度小组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
8.1.11 成品油保障重大事件中的重点单位,简称保供单位:公交部门、政府首脑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电力部门、邮电通讯部门、医疗救护、各类应急机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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