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办发〔2009〕2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8]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我县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可以申请补贴。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经过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具体名单见商务部、财政部网站或www.jdxx.gov.cn公告)。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四是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3、核准公示。县商务局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主要程序如下: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
(二)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 广泛宣传发动。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
(四) 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2575283,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
五、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测算预拨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负责测算全县补贴资金规模,在每个季度结末后10个工作日内统计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做好补贴资金计划,按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并在家电下乡系统登录相关信息后,符合补贴要求的,通过网络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财政所上报情况进行复审,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至惠农补贴“一卡通”开户银行,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农户。
(五)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
(六)安排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六、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向俊雄任组长,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质监局、人行麻阳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县家电下乡工作。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领导共同担任。各乡镇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涉农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涉农金融机构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主题词:商业 家电下乡△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1日印发 |